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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1999-05-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陈璐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其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企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治理体系研究》。这项成果提出了企业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一、企业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育不足。我国各地近年来先后成立了百余家产权交易市场,分别以“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市场”命名,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场所,它们的职能不尽相同,但一般有沟通信息、牵线搭桥、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功能。有的还兼具对交易进行审查、监督等行政职能。在交易方式上,有协议转让、招标和拍卖等。个别地方有企业托管,有的还模拟证券市场从事撮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挂牌交易和非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拆细上市交易。这些产权交易组织带有明显的政府背景与行政色彩,交易主体职能、中介职能和监管职能容易混淆,有些兼营产权交易与股权证交易业务的,也易地办成证券市场或准证券市场。可见,现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内涵不同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无形的并购市场,基本上属于一些市场化程度很低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

2、涉外产权交易的产业战略规划处于缺位状态。国有企业产权哪些可以向外商转让,可以转让到什么程度,哪些不可以转让,并无明确的战略。虽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但从企业产权交易实际操作来看,这种产业政策实质是一种目标性的产业格局。当出现产权交易与地方之间利益矛盾冲突时,这种产业政策便缺乏调控性和操作性。

3、产权交易立法滞后。产权交易的发展迫切需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规范产权交易的主体,使产权交易完全市场化。产权交易的不规范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规范的产权交易行为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抑制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而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取决于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适用性。

4、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要进行产权交易,就必须依法定程序确立企业的出资主体。这种出资主体应该有保证企业资本充足的能力,并对企业债务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目前国有企业则处于一种产权不明晰的状态,这种产权不清是导致出资主体缺位的根源。因此,产权交易中所必需的出资主体到位与产权不明晰之间构成了一对矛盾。这个矛盾的发展将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5、国有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按照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作为委托人的资本所有者,其目标可以被认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其目标是追求个人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即效用)的最大化。两者的目标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就有侵蚀委托人利益的动机。如果委托人不能有效地制衡和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则这种动机就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行为。为此,委托人应该有效地制衡与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国有经济中独特的多层次、多元化委托代理关系,缺乏制度化的有效的针对代理人的制衡与监督机制,形成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体制性根源,构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基础。

二、企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治理体系

1、培育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产权交易的市场化。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应包括证券市场国有股上市交易体系的建立和培育及非证券化的企业并购市场的培育和成长。证券市场国有股上市交易体系的培育,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选择时机,积极试点。(2)多渠道分流,减轻股票市场压力。包括:组建若干只受让国有股的投资基金、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为B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3)发展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允许国有股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4)创造各种配套条件,促进国有股上市,包括:法制条件、行政监管条件、财政金融政策、高素质人才条件。关于非证券化的企业并购市场的培育,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交易信息形成和传递机制,其中交易信息形成与传递机制是关键。

2、制订产权交易的产业导向政策体系和明确的战略对策。(1)制订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战略规划,使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有序地进行。(2)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角度出发,制订提高国家经济安全,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建议。

3、构建国有产权的多极监管体系,完善委托代理制度。(1)脱离传统的行政代理模式,构建经济代理模式。建立起集中统一、政资分离、权责分明的新的委托代理体制,这一体制从横向上基本可分为国务院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与企业经理三个委托代理层次。这一体制的关键是第一个层次,国务院与中央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其要点在于将地方国资委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地方国资委向中央国资委负责而非向地方政府负责,从业务上保证能够贯彻中央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2)构建强有力的国有产权多层次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国有资产初级代理人(国务院)对次级代理人(国资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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